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休学与复学
发布时间:2019-05-16    文章作者:学工办    浏览次数:140

第一条 因创业等特殊情况者,可申请休学。有下列情形之一,应当休学。

1.患伤病且需较长时间治疗休养的;

2.一学期内请假累计缺课达到该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的。

第二条 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(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)的在校学生可以保留学籍至退役后2年。

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,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,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。

第三条 普通休学每次申请期限为1年,累计不超过2年;休学创业每次申请期限可为2年,累计不超过4年;创业成绩突出者累计不超过6年。

第四条 休学须本人申请,附有关证明材料,经所在学院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。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。学生休学期间,学校为其保留学籍,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。因伤病休学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医疗保险有关政策执行。

第五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:

1.学生休学期满,应持有关证明,经所在学院同意、教务处核准后依照复学前该生修课情况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;如无原专业的,可编入相近专业。不按期复学者,按自动退学处理。因伤病休学的学生复学时,须经学校医院或指定医院复查合格,方可复学;其医疗费按医疗保险有关政策执行。

2.学生复学时的缴费项目和额度,按复学就读班级标准缴纳。


终审人:孙才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