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,该课程必须重修:
1.重考不及格的;
2.旷考或考核纪律处分已解除的;
3.缺课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及以上的。
第二条 考核不合格的必修课程,可以多次重修。不合格的选修课程,可以重修,也可改选其他课程。学生原则上不得重修已合格的课程。
第三条 重修一般于每学期期初前两周办理。学生填写重修申请表交于院部汇总(公共课重修填写课程重修卡交于开课学院),并于相应任课教师联系。在该课程结束时参加课程期末考核。
第四条 学生在因伤病等特殊情况下,须持有关证明向所在学院提出缓考申请,经开课学院同意,报教务处备案后可以缓考,并予以标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