入学与注册
第一条 学校依据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,持录取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。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,须向学校招生部门请假。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,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,视为放弃入学资格。
第二条 新生报到时学校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,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,予以注册学籍;审查发现新生录取通知、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,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,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,取消入学资格。
第三条 新生因伤病等特殊情况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1年。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(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)的新生可以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。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。保留入学资格期间,如受到刑事处罚,取消其入学资格。
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,经学校审查合格后,办理入学手续;审查不合格的,取消入学资格;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,视为放弃入学资格。
第四条 学生入学后,学校在3个月内按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。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:
(一)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;
(二)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、合乎相关规定;
(三)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、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;
(四)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,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、生活;
(五)艺术、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。
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、徇私舞弊等情形的,确定为复查不合格,取消学籍;情节严重的,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。
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的,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,需要在家休养的,应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。保留入学资格期满,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复查合格,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。复查不合格或未按期办理入学手续者,取消其入学资格。
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时,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。不能如期注册的,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。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,不予注册。
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,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。学校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,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。
第七条 学校实行弹性学制,四年制本科学生在校学习年限为3至6年(不含休学和保留学籍),两年制本科学生在校学习年限为2至3年(不含休学和保留学籍),超过最高学习年限者不予注册。